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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执民字第199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与苍南县友谊彩印厂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苍南县友谊彩印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199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住所地:苍南县。代表人缪仁瑞,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苍南县友谊彩印厂,住所地:苍南县。法定代表人许惠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苍南县人民法院(2015)温苍商初字第12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本院拟依法拍卖被执行人苍南县友谊彩印厂所有的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示范工业园区(所有权证号:00091926)土地及厂房。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苍南县友谊彩印厂在该土地及厂房抵押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后又将厂房租赁给案外人黄孝疏、苍南县龙港远东眼镜包装厂(洪培洋)、金孔铁、温州市坚实包装有限公司(张大专)使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案外人黄孝疏、苍南县龙港远东眼镜包装厂(洪培洋)、金孔铁、温州市坚实包装有限公司(张大专)对被执行人苍南县友谊彩印厂所有的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示范工业园区(所有权证号:00091926)土地及厂房的租赁权不得对抗本案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陈步群审 判 员  陈尔德人民陪审员  梁辉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谢智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