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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夹江民初字第12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陈秀英与张定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雅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夹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夹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秀英,张定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雅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夹江民初字第1268号原告:陈秀英,女,住四川省夹江县漹城镇。被告:张定强,男,住四川省夹江县木城镇。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雅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朝阳街47号2幢2楼14号、16号。法定代表人:刘守承,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秀英与被告张定强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秀英于2015年10月2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秀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秀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依法免交。审判员  廖成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丽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