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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子长执字第001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呼延昕与张慧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呼延昕,张慧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子长执字第00191号申请执行人呼延昕,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慧勇,男,汉族,申请人呼延昕申请执行张慧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5)子长民初字第00350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张慧勇偿还申请人呼延昕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10月23日起计算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案件受理费4300元,执行费4300元由被执行人张慧勇承担。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张慧勇涉嫌诈骗,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征询申请人意见后,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5)子长民初字第003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南有强代理审判员  薛宏伟代理审判员  常 颖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南学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