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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团风民初字第007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钟勇与郑火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团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勇,郑火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团风民初字第00767号原告钟勇,男,198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团风县人,住团风县,被告郑火廷,男,1952年1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团风县人,住团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勇诉被告郑火廷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钟勇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钟勇负担。审 判 长  赵剑平人民陪审员  林东清人民陪审员  胡海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倪 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