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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7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温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1754号原告温某。委托代理人王东力,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吴波,河北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温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温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东力,被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温某诉称,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20XX年X月X日女儿温某甲出生���由于双方在婚前认识不够,婚后经常因为家庭琐事闹矛盾,被告性格强势,婚后其所有的工资全部交其母亲保管,原告的收入用于家庭生活,被告过年也不跟原告回老家看望母亲,原告一提任何要求,被告就拿离婚说事。被告在2013年初提出分居,并且至今达两年多,在此期间,原被告双方进行过多次离婚调解,但因被告提出的要求超出法律范围,双方最终没有协商一致。原被告的婚姻已名存实亡,夫妻分居两年多,依法应当判决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被告王某辩称,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我不同意离婚。我们婚前有较充分的沟通和了解,有很好的感情基础。尤其结婚后,我得知原告因结婚欠下债务时,不但没有埋怨原告隐瞒债务一事,反而主动与丈夫共同偿还债务,双方结婚时的房子是贷款所购,婚后夫妻二人齐心协力,还共同偿还银行贷��。女儿温某甲刚刚过完两岁生日,孩子虽小,但已流露出希望爸爸陪伴的愿望,所以我愿以最大的诚意来挽回婚姻,给孩子一个轻松、××的成长环境。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XX年X月X日女儿温某甲出生。原告以婚后经常因为家庭琐事闹矛盾,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以双方有良好的婚姻基础,没有达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不同意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及原、被告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结婚,并生育一女儿,婚后感情基础是好的。二人为一些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双方均有责任,双方应多交流,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互相尊重,和睦相处,生活中夫妻之间应做到互相体谅和谅解。原、被告双���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且被告不同意离婚,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经调解无效,为促使双方和好,也为其孩子有一个完整的家庭和良好的生活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温某与被告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温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颖人民陪审员  王守萍人民陪审员  赵 迪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薛 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