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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民二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上蔡县三金汽贸有限公司与郭亚军、郭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蔡县三金汽贸有限公司,郭亚军,郭毛,曹金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二初字第182号原告上蔡县三金汽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俊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玉蝶,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亚军,男,198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郭毛,男,196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曹金亮,男,196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上蔡县三金汽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郭亚军、郭毛、曹金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蔡县三金汽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蔡县三金汽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60元,原告上蔡县三金汽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高顺人民陪审员  焦亚辉人民陪审员  马海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冯云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