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西民初字第7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东莞市掌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奥尔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掌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奥尔图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西民初字第782号原告东莞市掌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周溪工业区众利路84号高盛科技园(北区)A座之第一层03室。法定代表人黄源。委托代理人张向卫,身份证住址河南省巩义市,系公司员工。被告深圳市奥尔图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留仙大道南山云谷创新产业园二期7栋三楼。法定代表人施家华。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东莞市掌商信息科就有限公司诉被告被告深圳市奥尔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掌商信息科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24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丽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安雨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