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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法执字第10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湘潭市水务局与胡勇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湘潭市水务局,胡勇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法执字第1014号申请执行人湘潭市水务局。法定代表人刘大平,任局长。被执行人胡勇光,女,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雨法响民初字第663号,执行申请执行人湘潭市水务局与被执行人胡勇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应执行标的为湘潭市雨湖区车站路临街门面(原水务局食堂),2015年9月14日申请执行人湘潭市水务局向本院提交申请执行书,2015年9月15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2015年10月29日本院通过对被执行人胡勇光实施强制执行腾空位于湘潭市雨湖区车站路临街门面(原水务局食堂),全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雨法响民初字第66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第一项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过伟国审 判 员  廖继钰审 判 员  向海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杨依凡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