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农民初字第20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怀平政与青山口乡大榆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怀平政,农安县青山口乡大榆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六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农民初字第2091号原告:怀平政(正),男,196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农安县。委托代理人:胡立光,吉林胡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怀平久,男,196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工程师,住址:长春市绿园区。系原告胞弟。被告:农安县青山口乡大榆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理人:徐传祥,系村委会主任。怀平政诉农安县青山口乡大榆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受理,2015年6月18日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怀平政及其委托代理人胡立光、怀平久,被告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徐传祥到庭参加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怀平政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6年12月20日签订《土地承包(续包)合同》,约定被告将已承包给原告未到承包期限的大榆树村原北场地,面积约10公顷,继续承包给原告经营,合同期为2015年1月1日至2039年12月30日。原告用被告所欠自己及亲属的工资等款项已经交付了承包金。原告认为: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原告已履行了合同义务,原告依合同享有争议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原告不服农安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的农仲裁字(2015)第25号仲裁裁决书,认为被告提出解除合同违背事实且无法律依据。现依法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原告享有争议的10公顷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并继续履行合同。村委会辩称:2006年我们签的合同,合同是否有效我不清楚,我方没有观点,同意依法裁决。经审理查明:2006年12月20日,怀平政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续包)合同》,(甲方村委会、乙方怀平正),甲方将原与怀平政父亲怀云和签订的该土地承包合同继续签订续包合同即从2005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0日,延期至2039年12月30日,延长承包期25年;承包金缴纳方式为:甲方多年拖欠怀平正的工资款、借款,高晓波的工资款等本息总计126730元,折抵延期后的承包金,一次性缴纳给甲方(村委会)。2015年村委会申请仲裁,农安县农村土地仲裁委员会下发〖2015〗第25号仲裁裁决书,解除村委会与怀平正的土地承包合同,怀平正将土地交还给村委会。另查明,2003年5月10日怀平政父亲怀云和与村委会签订《专业和招标承包合同书》,该合同约定:甲方(大榆树村民委员会)将大榆树村北场子地(约10垧)承包给乙方怀云和,承包���限10年(从2005年1月至2014年12月30日共10年),承包费6.8万元(已一次性交齐)。承包合同中怀平正与怀平政同属一人。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农安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农仲裁字(2015)第25号仲裁裁决书。(2)、农村土地承包续包合同书一份,该合同载明:2006年12月20日,怀平政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续包)合同》,(甲方村委会、乙方怀平正),甲方将原与怀平政父亲怀云和签订的该土地承包合同继续签订续包合同即从2005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0日,延期至2039年12月30日,延长承包期25年;承包金缴纳方式为:由于甲方多年拖欠怀平正的工资款、借款,高晓波的工资款,甲方现无力偿还,经双方协商由工资、借款及利息抵顶承包金,截止2006年末怀平正工资48400元,高晓波工资为48200元,怀平正的借款包括怀���江1700元、怀平军1000元、怀云和5000元、怀丹1000元。(3)、农安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证明一份;农安县青山口乡大榆树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农安县青山口乡派出所证明一份,证明怀平政与怀平正同属一人。(4)、证人高晓波、怀云和、怀平军、怀丹丹出具书面证据并出庭作证;村委会证明怀云江已经死亡的证明及怀云江(2008年1月31日)的证据一份。证人的书面证言及证人证言证明村委会欠款(高晓波)及通过怀平政向上述人员借款总计金额本息为78330元,该款已由怀平政替村委会偿还,且该债权已转于怀平政名下。村委会对上述证据均质证无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合同系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的,合同约定的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已履行多年,该合同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受法律保护。故原告怀平政享有该案争议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但该合同所约定的承包期限35年超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的法律规定,因此其超过承包期限剩余期限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故承包有效年限应截止到2027年12月30日,原告要求确认该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并继续履行合同的主张应予支持,其余超出部分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怀平政享有与被告农安县青山口乡大榆树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土地承包(续包)合同》中10公顷土地201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0日承包期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双方应继续履行上述合同至2027年12月30日。二、驳回原告怀平政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负担50元,被告负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田旭发代理审判员 何 妍人民陪审员 迟义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