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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泰雅民初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谢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泰雅民初字第217号原告:谢某。被告: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与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受理案件通知书的规定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池万澄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邹芝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