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泰雅民初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谢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泰雅民初字第217号原告:谢某。被告: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与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受理案件通知书的规定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池万澄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邹芝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