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召法执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伟与被执行人南召县欣冠购销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伟,南召欣冠粮油购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召法执字第471号申请人刘伟,男,生于1963年7月15日,汉族,住南召县城关镇古城路。被执行人南召欣冠粮油购销有限公司。负责人陈胜涛。申请人刘伟与被执行人南召欣冠粮油购销有限公司借贷纠纷一案的(2014)南召民商金初字第044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付给申请人7万元及利息,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教育,被执行人已按申请人的结案要求,付给申请人7.3万元,本案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南召民商金初字第04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孝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任行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