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乃执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伍洋红与马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乃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乃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洋红,马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藏自治区乃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乃执字第96号申请执行人伍洋红,男,汉族,1969年7月30日出生,系四川省安岳县人,经商,现住西藏山南地区。委托代理人伍怡(系申请人之女),女,199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系四川省安岳县人,打工,现住西藏山南地区。被执行人马华,男,回族,1985年3月1日出生,系甘肃省临夏县人,经商,现住西藏山南地区。申请执行人伍洋红与被执行人马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2015)乃民一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马华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一次性向申请执行人伍洋红支付拖欠货款35681.00元。但被执行人马华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伍洋红于2015年10月9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当日将该案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马华于2015年10月29日,向申请人伍洋红的委托代理人伍怡支付了3000.00元,并说明自己确实无履行能力要求申请人延缓期限,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伍怡明确表示同意并书面写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待被执行人马华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恢复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西藏自治区乃东县人民法院(2015)乃民一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索朗占堆审判员 普布卓玛审判员 加央曲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索朗拉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