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执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高峰与被执行人徐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5)正执字第305号申请执行人杨高峰,又名杨爱社,男。被执行人徐向峰,男。关于申请执行人杨高峰与被执行人徐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正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正民初字第130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由于被执行人徐向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人员多次执行被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9日将案件执行完毕。本院认为,申请人杨高峰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同意结案。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正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正民初字第130号民事调解书履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