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执证字第0008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咸阳市渭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唐露、咸阳晟铭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公证债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执证字第00086-1号申请执行人咸阳市渭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人李惠民,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唐露,女,1984年8月12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渭城镇石桥村****号。身份证号:6104041984********。被执行人咸阳晟铭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跃先,系该公司经理。咸阳市渭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唐露、咸阳晟铭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公证债权一案,依据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咸阳市渭城区公证处作出的(2014)咸渭证经字第2111号公证书及(2015)咸渭证执字第076号执行证书,被执行人王晓娟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本息合计40995.63元,咸阳晟铭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经查,被执行人王晓娟借款抵押物为陕DKA2**蓝牌“大众”牌汽车一辆(车辆型号SVW71810TJ,车架号码LSVCT6A46EN069632,发动机号X34623)。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秦执证字第00086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审 判 员 王同文代理审判员 胥保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朱振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