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灞执字第009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熊伟与陕西中凯铁路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灞执字第00934号申请执行人熊伟,男,198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中凯铁路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熊伟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灞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灞劳人仲案字(2015)87号裁决书,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中凯铁路混凝土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熊伟支付案件款29342.96元。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熊伟向本院请求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熊伟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党鹏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