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执第6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刘秀云申请执行王玉娟、王大海、王玉玲、于光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刘秀云,王玉娟,王大海,王玉玲,于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民执第669号申请执行人刘秀云被执行人王玉娟被执行人王大海被执行人王玉玲被执行人于光。本院在执行刘秀云申请执行王玉娟、王大海、王玉玲、于光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北民执字第669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范福存代理审判员 刘新伟代理审判员 许金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马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