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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060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北京雍和嘉诚拍卖有限公司与刘一兵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雍和嘉诚拍卖有限公司,刘一兵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06051号原告北京雍和嘉诚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28号雍和大厦B座11层10-12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嵇齐民,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冬霞,北京东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利平,北京东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一兵,男,1968年8月1日出生,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沈海翔,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雍和嘉诚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雍和嘉诚公司)与被告刘一兵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雍和嘉诚公司之委托代理人李冬霞、张利平,被告刘一兵及委托代理人沈海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1月5日,被告进入原告公司担任邮品钱币部主管经理。2015年1月,原告公司要求被告按照公司的规定,理清部门财务问题,并将2011年至今的委托拍卖合同及相关买家、卖家结算清单等材料整理交给公司,但被告一直不提交,其在领取了2015年1月份工资后,便不来公司上班,开始无故旷工。根据公司的《关于成立邮品钱币部及有关事项的决定》和《关于拍卖合同书及拍卖相关资料存档的规定》,被告应当将2011年-2014年期间拍卖委托合同以及结算清单移交公司办公室。被告及其部门每拍卖季包干使用费为9万元,被告违规超支288258.8元,按照规定公司有权向被告追回。现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1、2012年秋拍邮品钱币专场《委托拍卖合同》第一、二联共计17份(详见附件);2、2012年秋拍邮品钱币专场《卖家结算清单》第一联共计10份(详见附件);3、2012年秋拍邮品钱币专场《买家结算清单》第一联共计10份(详见附件);4、2012年秋拍中国名酒专场《委托拍卖合同》第一、二联共计23份(详见附件);5、2012年秋拍中国名酒专场《卖家结算清单》第一联共计7份(详见附件);6、2012年秋拍中国名酒专场《买家结算清单》第一联共计2份(详见附件);7、2011年至2013年超支费用288258.8元。被告辩称:1、关于合同资料,诉讼请求中的部分业务确实是被告办理的,但是办理过的业务已经都交给公司了,至于公司是如何管理合同的,并不清楚,但目前这些合同材料均不在被告手中。比如材料中写明三联分别留存的情况,并没有被告留存的文字,所以被告并没有为公司保管上述合同的义务。原告提供的合同资料中没有被告签字的不是他做的业务,有他签字的应该是他做的业务,但是做完业务后也都将相关资料交还了公司。2、关于超支费用,公司提交的支出凭证上的数额是对的,也都是被告报销领用的,但公司关于成立邮品钱币部有关问题的决定写明该部门包干使用费用等情况,如果没有用完,可以下季度继续使用,但公司未就超支的使用进行规定。另外,原告提交的报销票据中均有公司相关领导的审批签字,即视为公司审批认可使用。2014年以前超支费用已超过诉讼时效,而原告未提供2014年费用情况的证据。综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5日,雍和嘉诚公司任命刘一兵为邮品钱币部主管经理,并发布雍和办字2011(1)号决定,决定主要内容为:……邮品钱币部编制为四人(含主管经理),邮品钱币部全面负责该部门的各项业务工作;每月工资总额壹万四仟伍佰元;每年春秋两季拍卖会国内差旅、招待等费用包干使用,每拍卖季玖万元,节余部分顺延至下一拍卖季使用;邮品钱币部做为公司常设业务部门,不予撤销,主管经理刘一兵五年内公司不能单方解聘……。雍和嘉诚公司为证明拍卖合同第一、二联和结算清单的第一联不在公司,应在刘一兵处,提供了拍卖合同第三联和结算清单的其中部分原件和一份刘一兵寄回的粉单子;公司对合同及拍卖相关资料存档的规定。刘一兵不认可上述证据的证明目的,也不能证明其它原件在刘一兵处;存档规定刘一兵没有收到过。雍和嘉诚公司为证明邮品钱币部每年包干18万元,刘一兵超出的部分应由其自行承担,提供了1、关于成立邮品钱币部及有关事项的决定(雍和办字2011(1)号决定);2、支出凭证。刘一兵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刘一兵申诉至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1、与雍和嘉诚公司确认劳动关系;2、雍和嘉诚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雍和嘉诚公司支付未缴纳养老保险的赔偿金;4、雍和嘉诚公司支付2014年秋季、2015年春季拍卖会差旅和招待费;5、雍和嘉诚公司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6、雍和嘉诚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雍和嘉诚公司在上述仲裁审理阶段提起反申请,要求刘一兵归还:1、2011-2014年拍卖委托合同和相关结算单;2、返还超支费用人民币288258元。2015年4月仲裁委以雍和嘉诚公司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受案范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雍和嘉诚公司不服京东劳人仲不字(2015)第260号通知书结果,起诉至法院。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雍和办字2011(1)号决定、存档规定、委托合同、结算单、费用报销单等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雍和嘉诚公司要求刘一兵返还2012年秋拍邮品钱币专场和秋拍中国名酒专场的部分拍卖委托合同的第一、二联和竞买成交的买家、卖家结算清单(详见附件)的诉讼请求,根据雍和嘉诚公司提供的现有证据材料无法证明上述委托合同和结算清单的原件均系刘一兵领取,应由其保存;雍和嘉诚公司仅依据合同由刘一兵签订,就推断刘一兵理应持有原件,不符合法律规定。委托拍卖合同上书写协议叁份,拍卖方两份、委托方一份;结算清单也注明第一联公司留存、第二联卖家留存、第三联财务留存。庭审中刘一兵认为原件已经交给公司,没持有原件,雍和嘉诚公司也无其它证据证明刘一兵持有上述原件,故要求刘一兵返还相关材料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雍和嘉诚公司要求刘一兵返还超支费用一节,虽然雍和嘉诚公司规定每年两季拍卖会的差旅、招待费包干,每季为玖万元,但雍和嘉诚公司提供的支出凭证上详实记载,上述费用均系刘一兵提供正常劳动、履行职务期间所产生,且均已经公司上级主管签字审批,予以报销完毕。如不符合报销规定,雍和嘉诚公司应及时提出,拒绝审批,而不应因双方发生纠纷,雍和嘉诚公司以超出规定为由要求返还已报销费用,故雍和嘉诚公司要求刘一兵返还超支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北京雍和嘉诚拍卖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北京雍和嘉诚拍卖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陆 音代理审判员  李彦宏人民陪审员  蒋 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玫附件:2012年秋拍邮品钱币专场拍卖委托合同第一、二联包括:1、刘一兵与委托人罗光禄签订的委托拍卖合同1份共3页2、刘一兵与委托人王占文签订的委托拍卖合同1份共1页3、刘一兵与委托人南春荣签订的委托拍卖合同1份共3页4、刘一兵与委托人丁士民签订的委托拍卖合同1份共2页5、刘一兵与委托人唐静签订的委托拍卖合同1份共4页6、刘一兵与委托人贾金强签订的委托拍卖合同1份共1页7、刘一兵与委托人张勇签订的委托拍卖合同2份共4页8、刘一兵与委托人李波签订的委托拍卖合同2份共2页9、刘一兵与委托人陈刚签订的委托拍卖合同6份共10页10、刘一兵与委托人张世科签订的委托拍卖合同1份共2页2012年秋拍邮品钱币专场拍卖卖家结算清单第一联包括:1、罗光禄拍卖成交后的卖家结算清单3张2013-1-15#2、王占文拍卖成交后的卖家结算清单1张2013-1-11#3、南春荣拍卖成交后的卖家结算清单1张2013-1-98#4、丁士民拍卖成交后的卖家结算清单2张2013-1-192#5、唐静拍卖成交后的卖家结算清单3张2012-12-173#6、贾金强拍卖成交后的卖家结算清单1张2013-1-226#7、张勇拍卖成交后的卖家结算清单3张2013-1-16#8、李波拍卖成交后的卖家结算清单1张2012-12-151#9、陈刚拍卖成交后的卖家结算清单3张2013-1-121#10、张世科拍卖成交后的卖家结算清单1张2012-12-186#2012年秋拍邮品钱币专场拍卖买家结算清单第一联包括:1、徐思军竞拍成交的买家结算清单1张2、邹宁竞拍成交的买家结算清单1张3、苏舰竞拍成交的买家结算清单1张4、岳树文竞拍成交的买家结算清单1张5、潘丽竞拍成交的买家结算清单1张6、祝业生竞拍成交的买家结算清单1张7、余盛强竞拍成交的买家结算清单1张8、李永红竞拍成交的买家结算清单1张9、刘保安竞拍成交的买家结算清单1张10、陈政京竞拍成交的买家结算清单1张2012年秋拍中国名酒专场拍卖委托合同第一、二联包括:1、刘一兵与委托人国建立签订的委托拍卖合同1份共4页2、刘一兵与委托人唐云益签订的委托拍卖合同4份共5页3、刘一兵与委托人冯总签订的委托拍卖合同1份共2页4、刘一兵与委托人张恩东签订的委托拍卖合同1份共1页5、刘一兵与委托人曹嘉乐签订的委托拍卖合同2份共2页6、刘一兵与委托人丁江生签订的委托拍卖合同1份共1页7、刘一兵与委托人刘远江签订的委托拍卖合同2份共2页8、刘一兵与委托人韩兵签订的委托拍卖合同1份共1页9、刘一兵与委托人刘洁签订的委托拍卖合同1份共1页10、刘一兵与委托人王筱波签订的委托拍卖合同1份共1页11、刘一兵与委托人高庚华签订的委托拍卖合同1份共1页12、刘一兵与委托人杨庆伟签订的委托拍卖合同2份共3页13、刘一兵与委托人李飚签订的委托拍卖合同2份共2页14、刘一兵与委托人魏贻汉签订的委托拍卖合同1份共1页15、刘一兵与委托人王秋全签订的委托拍卖合同1份共1页16、刘一兵与委托人张文举签订的委托拍卖合同1份共1页2012年秋拍中国名酒专场拍卖卖家结算清单第一联包括:1、委托人冯宇卖家结算清单2、委托人国建立卖家结算清单3、委托人魏贻汉卖家结算清单4、委托人杨庆伟卖家结算清单5、委托人李印华卖家结算清单6、委托人王秋全卖家结算清单7、委托人唐云益卖家结算清单2012年秋拍中国名酒专场拍卖买家结算清单第一联包括:1、刘皖竞买成交的买家结算清单2、国建立竞买成交的买家结算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