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法民初字第055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李登春与向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登春,向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法民初字第05562号原告:李登春,女,1972年出生,苗族,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向建,男,1987年出生,苗族,住重庆市黔江区。原告李登春诉被告向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日受理后,由于原告李登春向法院提交的诉状中提供的被告向建的地址不正确,现原告又提供不了被告向建的住址及其他联系方式,且也未提交其他证据以便本院依法以其他方式送达,致使本院无法向被告向建送达法律文书。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登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唐 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杜林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