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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法执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刘丽华与陈亚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兴安岭地区新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丽华,陈亚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新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法执字第24号申请执行人刘丽华。被执行人陈亚梅。委托代理人范洪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丽华与被执行人陈亚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每月给付500元,汇到申请人刘丽华卡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林区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3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晓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殿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