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青山民二初字第008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石啟文与王玉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青山民二初字第00815号原告石啟文,无职业。被告王玉顺,无职业。委托代理人李海军,湖北联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第三人易华胜,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啟文诉被告王玉顺、第三人易华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啟文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啟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啟文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750元,由原告石啟文负担。审判员 施 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锐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