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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通城执字第002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汪高甫与万地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高甫,万地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通城执字第00250号申请执行人:汪高甫被执行人:万地军申请执行人汪高甫与被执行人万地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4)鄂通城民初字第5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汪高甫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4)鄂通城民初字第599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强审判员 王雪刚审判员 易新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朝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