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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民初字第24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庞立志与淄博冠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继展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立志,淄博冠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继展,徐继伟,杨敬富,王绍龙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初字第2491号原告:庞立志,个体。被告:淄博冠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良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张南路12号。法定代表人:徐继展,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磊,本单位工作人员。被告:徐继展,系冠良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王磊,男,1970年8月3日出生,冠良公司工作人员,住淄博市淄川区吉祥路96号。被告:徐继伟。委托代理人:王磊,男,1970年8月3日出生,冠良公司工作人员,住淄博市淄川区吉祥路96号。被告:杨敬富。被告:王绍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庞立志诉被告淄博冠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继展、徐继伟、杨敬富、王绍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绍龙、杨敬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立志撤回对被告杨敬富、王绍龙的起诉。审 判 长 贾  磊审 判 员 于 云 成人民陪审员 赵 云 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韩学雯3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