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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武执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巨某某与李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巨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武执字第00034号申请执行人巨某某,男。被执行人李某某,男。申请执行人巨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巨某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武民初字第0042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某某返还彩礼款30000元,并负担诉讼费500元,共计30500元。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某某以无能力为由拒不履行判决义务,经本院依法财产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后经本院多次做其亲属工作,被执行人李某某之父代其履行15000元后表示再无履行能力。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巨某某,巨某某以其借婚索财导致其生活困难为由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3000元,经本院调查走访,合议庭合议,决议救助申请人人民币3000元。剩余彩礼款12000元及诉讼费500元申请人巨某某表示自愿放弃。上述款项已兑付清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长武民初字第004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斌合审判员  曹庚科审判员  张 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任小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