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审二民申字第013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昆山大华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昆山东森盛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林昕光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昆山大华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昆山东森盛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林昕光,盛志华,张志明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审二民申字第0139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昆山大华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开发区富华路**号。法定代表人:朱建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高慧红,江苏鹿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昆山东森盛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城北花园路***号。法定代表人:林昕光,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林昕光。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盛志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志明。再审申请人昆山大华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昆山东森盛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林昕光、盛志华、张志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苏中民终字第029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昆山大华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蔚代理审判员 吴 艳代理审判员 丁晓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徐 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