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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南初字第5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王庆芳与林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庆芳,林波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南初字第514号原告王庆芳,男,汉族。被告林波,男。原告王庆芳与被告林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庆芳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永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郭鑫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