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南初字第5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王庆芳与林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庆芳,林波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南初字第514号原告王庆芳,男,汉族。被告林波,男。原告王庆芳与被告林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庆芳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永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郭鑫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