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刑执字第7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干学明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刑执字第769号罪犯干学明,男,生于1960年6月19日,汉族,四川省彭山县人,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四川省阿坝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0日以(2012)阿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干学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于2015年10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以罪犯干学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劳动积极,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干学明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听管服教,积极劳动,认真学习。上述事实,有小组鉴定、管教干部证言、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干学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干学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至2020年10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保华审 判 员 王 婧人民陪审员 程杨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冯梓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