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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开商初字第000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泰州经济开发区经济开发有限公司与栾伯平、聂粉梅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州经济开发区经济开发有限公司,栾伯平,聂粉梅,江苏中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泰开商初字第00086号原告泰州经济开发区经济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江洲南路90号四层北侧。法定代表人史瑞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陆星,江苏君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栾伯平。委托代理人邹敏、毛燕,北京市邦盛(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聂粉梅。被告江苏中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江洲南路106-201门面房。法定代表人栾艳。原告泰州经济开发区经济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区公司)诉被告栾伯平、聂粉梅、江苏中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日立案受理,因中亚公司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本院依法以公告方式向中亚公司送达了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开发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陆星、被告栾伯平的委托代理人毛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聂粉梅、中亚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开发区公司诉称:2014年9月26日,栾伯平向原告借款40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1个月,于2014年10月26日前归还,并出具借条一份,中亚公司对此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后原告按约将款项汇至栾伯平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中。另查明,栾伯平与聂粉梅是夫妻关系。原告多次催要借款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栾伯平、聂粉梅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以400万元为本金,自2014年10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被告中亚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诸被告承担。原告开发区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以下证据:证据1、借条1份,证明被告栾伯平向原告借款400万元,中亚公司作为担保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事实;证据2、中国银行付款回单4份、中国银行交易流水1份��证明原告将400万元分四次汇至被告栾伯平的账户;证据3、结婚申请书及结婚登记介绍信各1份,证明被告栾伯平与叶粉梅(即本案被告聂粉梅)的婚姻登记状况。被告栾伯平辩称:其与原告并不相识,双方之前无经济往来。本案是过桥借款,唐文奇利用其特殊身份,指定栾伯平以唐文奇的名义向原告借款,用于偿还梅吉粮的欠款。本案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史瑞林与唐文奇恶意串通,明知上述情况仍然出借款项,损害借款人的利益。栾伯平并未使用借款,实际用款人是唐文奇、梅吉粮。借款当日栾伯平即将所有款项偿还给梅吉粮的债权人。原告应向实际用款人催要借款。唐文奇因经济问题被刑事侦查,梅吉粮也涉及经济诈骗在逃,此二人的供述对本案的处理结果有直接影响,请求法院中止审理,或者如发现本案涉及刑事犯罪,驳回起诉。被告栾伯平为支持其答辩意���提交以下证据:证据1、栾伯平的账户明细1份、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转账明细3份、收条3份、借款合同2份、社员归还借款结算凭证2份及支付款项凭证1份,证明借款当日栾伯平分别转账100万、102万、200万给仲云英、毛庆芳、泰州医药高新区明珠街道海阳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该款项均是代唐文奇偿还梅吉粮的欠款;证据2、梅吉粮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1份,证明实际用款人梅吉粮涉嫌诈骗犯罪,目前处于在逃状态;证据3、情况说明1份,证明该笔400万借款是栾伯平受唐文奇的指示,以栾伯平名义所借,实际借款人是唐文奇和梅吉粮;同时说明唐文奇与原告法定代表人史瑞林商定由梅吉粮用商品混凝土的款项来抵算这笔借款,与公司及栾伯平无关;证据4、栾伯平与唐文奇的短信记录一套,证明该笔借款是栾伯平受唐文奇的指示,以栾伯平名义所借,栾伯平曾多次追索唐文奇还款。被告聂粉梅、中亚公司未答辩,亦未举证。庭审中,原、被告对证据的质证意见:被告栾伯平对原告开发区公司提交的证据1、2的真实性均无异议;对证据3的关联性有异议,其结婚申请人不是本案被告聂粉梅,身份信息也不一致。原告开发区公司对被告栾伯平提交的证据1中的银行转账明细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1的证明力不予认可;对证据2的真实性有异议;对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其证明力有异议;对证据4的真实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原告开发区公司提交的证据1、2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依法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对证据3的关联性依法进行核实;对被告栾伯平提交的证据1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其关联性、证明力依法核实,对证据2、3、4的真实性、关联性、证明力依法核实。经���理查明:2014年9月26日,栾伯平向开发区公司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泰州经济开发区经济开发有限公司人民币肆佰万元,借期壹个月,于2014年10月26日前归还。”中亚公司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盖章。开发区公司按约于当日分四次汇款总计400万元到栾伯平的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62×××49中。款项发放后,栾伯平和中亚公司一直未偿还借款。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栾伯平向开发区公司借款并出具借条,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开发区公司按约给付借款400万元,栾伯平应承担偿还借款的民事责任。借款人未及时偿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开发区公司主张自起2014年10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逾期利息,依法有���,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栾伯平辩称其受唐文奇的指示向原告借款,并代唐文奇偿还梅吉粮的借款,其不是款项实际使用人,无需承担偿还责任;本案中栾伯平借款的用途与本案无关联性,对其辩称不予采信。被告栾伯平亦辩称本案涉及到唐文奇与梅吉粮,二人涉及刑事犯罪,案件应中止审理,移送公安部门,并驳回原告的起诉,因刑事案件与本案借款无关联性,对此辩称本院亦不予采信;被告栾伯平辩称原告法定代表人与唐文奇恶意串通,损害借款人的利益,因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中亚公司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盖章,其与开发区公司之间的保证合同成立,中亚公司应对上述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因双方之间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根据法律规定,中亚公司应按照连带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其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栾伯平追偿。开发区公司诉请聂粉梅作为栾伯平的妻子,上述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聂粉梅应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因开发区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栾伯平与聂粉梅的夫妻关系,本院对其诉称不予支持。被告聂粉梅、中亚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对举证、质证权利的放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栾伯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泰州经济开发区经济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以400万元为本金,自2014年10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被告江苏中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栾伯平追偿;三、驳回原告泰州经济开发区经济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款项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84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1560元,合计45400元,由被告栾伯平、江苏中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两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交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费38840元。[通过银行缴纳上诉费时须如实填写以下内容:上诉人姓名:填写上诉人本人的姓名或名称,��非代理人、经办人的姓名;汇入单位:泰州市财政局;帐号:20×××88;汇入银行:泰州市农业银行海陵支行;款源:上诉费;一审案号;编码:112001)。审 判 长  吴 兵代理审判员  李文娟人民陪审员  刘葆久二O一五九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 晖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