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20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宋某与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2053号原告宋某,农民。被告郜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诉被告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审 判 员 张 明人民陪审员 谭宗业人民陪审员 赵文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承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