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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宾民初字第27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原告雷虹与被告张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虹,张旭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宾民初字第2733号原告雷虹。被告张旭东。本院在审理原告雷虹与被告张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雷虹于2015年10月29日以与被告张旭东重新达成履行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旭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雷虹申请撤诉是处分诉权的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220元,合计370元由原告雷虹国负担。审 判 长  周 波审 判 员  刘习羽人民陪审员  张 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雪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