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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行监字第5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李华成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华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行监字第50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李华成。再审申请人李华成因诉四川省公安厅撤销信访复核意见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川行终字第19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李华成申请再审称:被诉的《公安机关复核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不足,剥夺了申请人听证的权利。故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确认被诉《公安机关复核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违法。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诉编号02的《公安机关复核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系四川省公安厅针对李华成的申请,对成都市公安局编号2012033号《公安机关复查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作出的复核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2005)行立他字第4号)第二条的规定,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复核意见,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原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综上,李华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华成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淑芳审 判 员  李小梅代理审判员  吴 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马蓓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