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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民调确字第009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章某某、安徽医科大学第四附属医院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调确字第00902号申请人:章某某,男,196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申请人:安徽医科大学第四附属医院,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尹某,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傅某,该院医务科人员。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受理了申请人章某某、安徽医科大学第四附属医院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章某某、安徽医科大学第四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于2015年10月29日经合肥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安徽医科大学第四附属医院于2015年11月5日之前一次性补偿章某某人民币10000元;二、双方承诺本协议为最终解决办法,本协议生效后,该医疗争议终结,双方今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另行向对方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世中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宣六月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