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执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王秀与陈永红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陈永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执字第299号申请执行人王秀。被执行人陈永红。关于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秀与被执行人陈永红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4月3日作出的(2009)通民一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09年4月20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秀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永红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王秀2015年度抚养费1200元。同时,负担本案的案件执行费50元。现被执行人陈永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且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09)通民一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中2015年度执行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2009)通民一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中2015年度执行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德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振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