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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揭中法民一终字第1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洪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洪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揭中法民一终字第134号之一上诉人(原审原告):洪某,女,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周俊锋,广东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男,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吴越文,广东晨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洪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2014)揭榕法东民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准予洪某与李某离婚、婚生次女李xx由李某抚养并负担抚养费以及对揭阳市xx路以东xx以南xx号房屋、揭阳市xx广场1期xx栋xx号商铺、广州市荔湾区xx路xx号房屋等财产的分割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维持。就双方婚姻关系、子女抚养以及双方共认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涉案房屋问题,本院(2015)揭中法民一终字第134号民事判决书已作出终审判决。对于揭阳市蓝城区磐东浦东洋顶田片1930线路边4.01亩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问题,原审判决对该部分财产的事实认定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洪某的揭阳市蓝城区磐东浦东洋顶田片1930线路边4.01亩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财产分割请求发回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方文双代理审判员  吴海燕代理审判员  林少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方敏君附二审判决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