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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045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韩某某姬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姬某某,姬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04544号原告韩某某,男。被告姬某某,男。被告姬某,男。本院在审理韩某某姬某,姬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蔡济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钟小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