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045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韩某某姬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姬某某,姬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04544号原告韩某某,男。被告姬某某,男。被告姬某,男。本院在审理韩某某姬某,姬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蔡济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钟小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