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罗执字第102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主父超峰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主父超峰,侯俊森,李金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罗执字第1026-1号申请执行人主父超峰。被执行人侯俊森。被执行人李金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109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015年7月13日我院依法向临沂江泉肉制品有限公司送达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临沂江泉肉制品有限公司协助提取被执行人侯俊森在临沂江泉肉制品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100000元。但临沂江泉肉制品有限公司至今未协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临沂江泉肉制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宗兴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士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