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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执保字第18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全涛与山东鲁一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沈德同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全涛,山东鲁一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沈德同,杨华,沈德刚,山东鸿宇科技木业有限公司,杨振义,山东捷力机械有限公司,齐大超,刘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执保字第1883号原告全涛。被告山东鲁一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经济开发区华夏路102号。法定代表人沈德同,经理。被告沈德同。被告杨华。被告沈德刚。被告山东鸿宇科技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费县探沂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杨振义,总经理。被告杨振义。被告山东捷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宏达工业园(临西九路中段)。法定代表人齐大超,总经理。被告齐大超。被告刘穗。本院在审理(2015)临兰民初字第6818号原告全涛与被告山东鲁一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沈德同、杨华、沈德刚、山东鸿宇科技木业有限公司、杨振义、山东捷力机械有限公司、齐大超、刘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36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人彭鹏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和担保人全鲁路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的汽车两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担保人彭鹏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和担保人全鲁路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的汽车两辆予以查封;二、查封的期限为2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