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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仙民初字第33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莆田市福中福硬木古典家具有限公司与仙游县文华金阁古典家具有限公司、李文华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莆田市福中福硬木古典家具有限公司,仙游县文华金阁古典家具有限公司,李文华,欧丽清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仙民初字第3315号原告莆田市福中福硬木古典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游县榜头镇溪东新村西路42号。法定代表人王福寿,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惠主,仙游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代理。被告仙游县文华金阁古典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游县榜头镇濑榜路段东桥村8组。法定代表人李文华,董事长。被告李文华,男,197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欧丽清,女,1974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系被告李文华妻子。原告莆田市福中福硬木古典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中福公司)与被告仙游县文华金阁古典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华金阁公司)、李文华、欧丽清因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中,依原告的申请,本院依法追加被告李文华参加诉讼。原告福中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蔡惠主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文华金阁公司、李文华、欧丽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福中福公司诉称,2014年3月13日,原告、被告文华金阁公司、案外人仙游县古艺缘古典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艺缘公司)、福建省福辉世家古典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辉世家公司)组成联保体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莆田分行)签订《联保授信额度合同》,合同约定:民生银行莆田分行给予联保体3700万元的整体授信额度,授信期限自2014年3月13日起至2015年3月13日止,其中原告、案外人古艺缘公司、福辉世家公司可以使用的授信额度均为1000万元,被告文华金阁公司可以使用的授信额度为700万元。原告、被告文华金阁公司、案外人古艺缘公司、福辉世家公司各自均为联保体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最高额保证担保及最高额保证金质押担保。自然人担保人黄辉(系福辉世家公司法定代表人)、缪爱玉夫妇、李文华(系文华金阁公司法定代表人)、欧丽清夫妇、颜玉彪(系古艺缘公司法定代表人)、林丽萍夫妇、王福寿(系福中福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美红夫妇为联保体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最高额保证担保。同日,被告文华金阁公司从民生银行莆田分行贷款700万元,期限为2014年3月13日至2015年3月13日。2015年3月16日,因被告文华金阁公司未按期还款,民生银行莆田分行分别从原告、案外人古艺缘公司、福辉世家公司的保证金账户中各扣划176.9324万元用于偿还被告文华金阁公司的贷款本息。因被告文华金阁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被告李文华,同时被告李文华、欧丽清夫妇作为保证人也应为上述债务提供担保,故请求判决三被告共同偿还代偿款176.9324万元及利息,利息以代偿款176.9324万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还清代偿款之日止。被告文华金阁公司、李文华、欧丽清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3日,原告福中福公司、被告文华金阁公司、案外人古艺缘公司、福辉世家公司组成联保体与民生银行莆田分行签订《联保授信额度合同》,合同约定:民生银行莆田分行给予联保体3700万元的整体授信额度,授信期限自2014年3月13日起至2015年3月13日止,其中原告福中福公司、案外人古艺缘公司、福辉世家公司可以使用的授信额度均为1000万元,被告文华金阁公司可以使用的授信额度为700万元。联保体成员各自均为联保体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最高额保证担保及最高额保证金质押担保。自然人担保人黄辉、缪爱玉夫妇、李文华、欧丽清夫妇、颜玉彪、林丽萍夫妇、王福寿、王美红夫妇为联保体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最高额保证担保。联保体成员授权民生银行莆田分行在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责任到���应履行时,民生银行莆田分行有权随时从各成员在民生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自行直接扣划款项用于清偿。同日,被告文华金阁公司从民生银行莆田分行贷款700万元,期限为2014年3月13日至2015年3月13日。2015年3月16日,因被告文华金阁公司未按期还款,民生银行莆田分行分别从原告福中福公司、案外人古艺缘公司、福辉世家公司的保证金账户中各扣划176.9324万元用于偿还被告文华金阁公司的贷款本息。另查明,被告文华金阁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被告李文华。后经原告多次催讨,三被告至今未偿还代偿款,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处理。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庭审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公授信字第2H1400000039914号《联保授信额度合同》、民生银行内部业务联系单两联、特种转账借方凭证一份予以证实,本院审查认为,上述证据,内容清楚、来源合���,与本案相关联,能够证实本案纠纷之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福中福公司、被告文华金阁公司、案外人古艺缘公司、福辉世家公司组成联保体与民生银行莆田分行签订的《联保授信额度合同》合法有效,各方应恪守履行。民生银行莆田分行依约向被告文华金阁公司发放了贷款700万元,但被告文华金阁公司在合同到期后未按约偿还贷款本息,导致原告福中福公司、案外人古艺缘公司、福辉世家公司的保证金账户分别被民生银行莆田分行各扣划176.9324万元用于偿还被告文华金阁公司向民生银行莆田分行的贷款本息,故原告福中福公司请求被告文华金阁公司偿还代偿款176.9324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文华、欧丽清作为保证人依法应当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文华金阁公司、李文华、欧丽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又未提出答辩和反驳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可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仙游县文华金阁古典家具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给原告莆田市福中福硬木古典家具有限公司代偿款人民币一百七十六万九千三百二十四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以代偿款人民币一百七十六万九千三百二十四元为基数自二O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计至还清代偿款之日止。被告仙游县文华金阁古典家具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间的债务利息。二、被告李文华、欧丽清对上述欠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二万零七百二十四元,由被告仙游县文华金阁古典家具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培添人民陪审员  王国忠人民陪审员  郑杜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林淑娇一、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