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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民初字第19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李贵与宋森、王学章、邢德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贵,宋森,王学章,邢德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1970号原告:李贵,男,汉族,1957年9月10日出生,住梅河口市。被告:宋森,男,汉族,40岁,住柳河县。被告:王学章,男,汉族,60岁,住梅河口市。被告:邢德军,男,汉族,60岁,个体,住柳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贵与被告宋森、王学章、邢德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孙艳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尹诗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