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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桦民一初字第14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桦民一初字第1496号原告:张某某,女。委托代理人:都兴武,桦甸市司法局桦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应翔宇,吉林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受理,2015年10月29日依法由审判员李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都兴武,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应翔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某某诉称:2014年12月18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刘某某经常对张某某实施家庭暴力。2015年8月11日,刘某某在大街上将张某某打伤,住院治疗。现要求与刘某某离婚,共同分割轿车一台及债权7万元,刘某某赔偿张某某受伤住院损失2086.99元。刘某某辩称:和张某某的感情很好,不同意离婚。轿车是滕淑珍购买与双方无关。债权7万元债务人已偿还。如果法院判决离婚,应分割张某某的工资及金首饰。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8日,张某某和刘某某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2015年8月11日,刘某某因琐事将张某某殴打致伤,张某某住院治疗。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结婚证、公安卷宗材料、住院病历及诊断书、用药清单、处方、收据。张某某还提供了石某某的证言、借据;刘某某还提供了工商银行的业务凭证、发票、收据、银行明细,因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在本案中不予采纳。根据张某某的起诉和刘某某的答辩意见,归纳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双方感情是否完全破裂。双方当事人对本案争议的焦点无异议和补充。本院认为:感情完全破裂是离婚的前提条件。张某某主张与刘某某离婚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其离婚主张不能得到支持。虽刘某某殴打过张某某,但夫妻间产生一些纠纷亦在所难免,不足以认定存在家庭暴力。刘某某因琐事殴打妻子其行为不妥,应予批评。刘某某在以后的生活中,应充分尊重妇女意志,不能简单粗暴的处理夫妻间的事务。望双方珍惜夫妻感情,和好息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刘某某负担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冷文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