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盈执字第21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金咩永进申请执行罗双玉、罗波双玉、罗咩双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咩永进,罗双玉,罗波双玉,罗咩双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盈执字第217-1号申请执行人金咩永进,女,傣族。被执行人罗双玉,男,傣族。被执行人罗波双玉(系罗双玉父亲),男,傣族。被执行人罗咩双玉(系罗双玉母亲),女,傣族。关于金咩永进申请执行罗双玉、罗波双玉、罗咩双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盈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盈民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罗双玉、罗波双玉、罗咩双玉逾期未履行付款义务,权利人金咩永进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并要求被执行人罗双玉、罗波双玉、罗咩双玉于2015年9月6日前履行执行款18907.48元(含欠款18477.48元、诉讼费250元、执行费18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实,被执行人罗双玉、罗波双玉、罗咩双玉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经申请人金咩永进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盈江县人民法院(2015)盈执字第21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正勇审判员 张国盈审判员 郑治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夏维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