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执字第79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陈三琼与陈保军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三琼,陈保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字第791-1号申请执行人陈三琼,女,198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被执行人陈保军,男,198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申请执行人陈三琼与被执行人陈保军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港民初字第13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三琼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强制被执行人陈保军履行配合申请执行人探视婚生子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5月6日向被执行人陈保军发出执行通知书,指定其在2015年5月13日前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双方在执行过程中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港民初字第1392号民事调解书第三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罗德棉执行员 张建华执行员 林育群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