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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南刑执字第26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钟安强强奸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黔南刑执字第2619号罪犯钟安强,男,1969年1月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遵义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2012年7月10日,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遵县法刑初字第24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7月21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3月10日起至2017年3月9日止)。2015年10月12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福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钟安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努力,劳动态度端正,一贯踏实肯干,能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2012年10月至2014年11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钟安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钟安强减刑十一个月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钟安强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6年5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 浩审判员 林 玲审判员 王光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肖 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