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申字第12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王宗柱与南通卓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佳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宗柱,南通卓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佳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王恒模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申字第121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宗柱,男,汉族,1960年6月9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现住江苏省宿迁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通卓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三余镇人民路**号。法定代表人:张建平,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佳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幸福南路***号。法定代表人:马力,该公司执行董事。一审第三人:王恒模,男,汉族,1965年4月7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现羁押于江苏省南京市高淳监狱十二监区。再审申请人王宗柱因与被申请人南通卓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佳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及一审第三人王恒模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苏民终字第00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王宗柱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季君代理审判员 晏 景代理审判员 朱 婧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冯哲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