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东民小字第018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辽宁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柴淑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辽宁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柴淑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东民小字第01867号原告:辽宁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信来,职务:经理。被告:柴淑静。原告辽宁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柴淑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李矫健独任审判,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辽宁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辽宁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辽宁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辽宁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赵 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殷丽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