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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和法民二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陈道文与唐新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和法民二初字第103号原告陈道文,男,汉族,1979年6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龙川县。委托代理人石伟,男,汉族,1964年9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安乡县。被告唐新国,男,汉族,1973年10月19日出生,住址江西省宜丰县,现居住东莞市塘厦镇。原告陈道文诉被告唐新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期间,原告陈道文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经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道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0元,减半收取380元,由原告陈道文负担。审判员  钟小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曹海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