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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16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刘洁与郭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1694号原告:刘洁,女,199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委托代理人:朱家才,蚌埠市禹会区秦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冯利东,蚌埠市禹会区秦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勇,男,1977年6月3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洁与被告郭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洁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刘洁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肖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祝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