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16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刘洁与郭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1694号原告:刘洁,女,199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委托代理人:朱家才,蚌埠市禹会区秦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冯利东,蚌埠市禹会区秦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勇,男,1977年6月3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洁与被告郭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洁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刘洁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肖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祝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