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咸安执字第0100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周细意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咸安执字第01005-2号申请执行人周细意,退休职工。申请执行人李楚明。申请执行人张争艳,系咸宁市公安局干部。被执行陈冬英,女,196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咸宁市人,住咸安区淦河大道金泉湾,身份证号码:××。本院的(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0819号、第00912号和第0194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以(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819-1号和(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0912-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冬英所有的位于温泉碧桂园翠岭三期01街的房屋,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7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冬英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陈冬英所有的位于咸宁市温泉碧桂园翠岭三期01街房屋(产权证号为100389**)土地使用权证号:咸安国用(2015)第2483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 辉审判员 熊明生审判员 江和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唐建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