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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康执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康保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公司与李智、吕建斌借款合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康执字第102号申请执行人康保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俊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牛牧,法律服务者。被执行人李智,教师,住康保县。被执行人吕建斌,农民,住康保县。本院在执行康保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智、吕建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康保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李智、吕建斌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康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康民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姚志军审判员  张 晖审判员  李杰中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杜惠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