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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48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李红丽与王洪礼房屋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丽,王洪礼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延民初字第4825号原告:李红丽,女,汉族,无职业。被���:王洪礼,男,汉族,无职业。原告李红丽与被告王洪礼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威独任审判,本院于2015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红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洪礼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红丽诉称:2014年4月5日,李红丽与王洪礼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李红丽以7万元购买王洪礼位于延吉市北山街丹延社区楼号5-10-380,丹延小区2号楼1014号车库,并且支付了办理房照的手续费11000元。李红丽于签订合同当日付款并占有使用车库,但时至今日也未给车库办理房照,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协助办理车库房照,并退还办理房照手续费11000元,庭审中李红丽变更诉讼请求为,退还办理房照手续费11000元。王洪礼未到庭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5日,李红丽与王洪礼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李红丽以7万元购买王洪礼位于延吉市北山街丹延社区楼号5-10-380,丹延小区2号楼1014号车库,并且支付了办理房照的手续费11000元。李红丽于签订合同当日付款并占有使用车库,但时至今日也未给车库办理房照,本院于2015年10月10日在王洪礼家做的调查笔录,王洪礼承认卖给李红丽车库并收取车库款70000元和11000元的办理房照手续费以及目前因为前税款无法办理房照的事实。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编号GF-2000-0171号商品房买卖合同书、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收据3张、照片3张、签订合同视频、2015年10月10日王洪礼的调查笔录,及庭审笔录。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对��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2014年4月5日王洪礼为李红丽出具11000元办理车库房产证手续费的收据,并承诺为其办理车库房产证,在调查笔录中王洪礼自认无法办理房产证,构成违约,因此李红丽要求王洪礼返还11000元办理产权手续费的诉讼请求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洪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李红丽办理车库产权手续费11000元。如果王洪礼未按本判决指定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7.5元,由被告王洪礼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付红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