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浦执字第33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蔡晓荣与上海迅达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晓荣,上海迅达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浦执字第3399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黄浦执字第3399号申请执行人蔡晓荣,男,1983年7月22日生,住上海市。被执行人上海迅达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原告蔡晓荣与被告上海迅达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黄浦民一(民)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应恢复本市福建中路XXX号底层灶间内的4扇明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未自觉履行。原告遂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鉴于上述执行事宜需委托相关部门,由其落实具体施工单位,制定施工方案,安排施工人员,目前尚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黄浦民一(民)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陈禹钢审判员唐伟鸣审判员沈文轩二O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曹淑敏审判长 陈禹钢审判员 唐伟鸣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无 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